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的重要场所。实验室工作是反映研究所科研及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标志。为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证科学研究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保证完成科研和实验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和科研水平,积极开展实验技术开发工作,在科研和社会服务中不断完善实验室。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验室的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统一管理 ,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要根据科研任务以及人力、物力、财力条件,确定实验室的建设规模和水平。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实验室要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实验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五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六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实验技术人员素质。 第七条 实验室要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要积极组织、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八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每年向中国科学院实验室主管部门上报一次,为研究所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三章 人员与体制
第九条 实验室人员包括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固定人员包括研究员、副研究员、技术支持人员、秘书;流动人员包括访问研究人员、博士后以及在读研究生。 第十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或科研工作经验,业务及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研究员或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 实验室主任由中国科学院电工研究所聘任或任命,报中国科学院实验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的职责是: 1、 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2、 领导并组织完成本条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3、 搞好实验室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4、 领导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实验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5、 负责实验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在读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 6、 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 第十四条 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较深的科学家组成,其职责为: 1、 提出并审议科研方向; 2、 审定《中国科学院风能利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指南》; 3、 对课题的研究提出指导性建议; 4、 组织成果评价; 5、 组织实验室重大学术活动。 第十五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按研究所要求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职务聘任、级别晋升的依据。 第十六条 各类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实验室的工作任务和目标,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人员职责的有关条例规定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做到岗位到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十七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通过考核,按照国家和科学院有关规定执行,既可以是工程技术系列,也可以是实验技术系列。
第四章 安全保卫
第十八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研究所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实验室要做好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对高温、辐射、噪声、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要加强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专业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重新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卫生、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经常对实验室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周围环境。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要按照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规定和办法进行计量认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二○○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中国科学院风能利用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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