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则
学术委员会以推进学术进步、提高学术水平为宗旨,保障学术自由,发扬学术民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议事各抒己见,决事民主集中,重大事项投票表决。
二、 学术委员会成员
1、学术委员会是本重点实验室的最高学术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规划和主要研究方向,确定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制度,决定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课题,组织学术活动和成果评价。
2、 学术委员会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一般总人数不超过15人,实验室所在依托单位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总数的1/3。
3、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1/3。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经中国科学院批准;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重点实验室聘任,并报中国科学院备案。学术委员会主任的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4、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由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重点实验室主任是其日常工作的助手。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部分或全部委员商讨工作。
三、 会议种类
1、 学术委员会会议包括全体会议和临时性的评议、评审与专题会议。
2、 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年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经主任委员授权的委员主持,实验室组织。全体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宜;在学术问题上,注意保护少数人的意见。会议听取重点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报告。会前,学术委员会主任应通报会议的主要议程。
3、 学术委员会应定期组织重点实验室研究成果的评审工作,对其中重大的研究成果可组织专门会议进行评审。
4、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组织若干临时性的评议、评审和专题会议。
四、 议事规则
1、 学术委员会主任、研究所科技处、重点实验室主任或学术委员会三名以上委员联名向重点实验室提议,经征求主任委员同意,可决定召开正式会议。
2、 学术委员会以开会讨论或通讯评议的方式讨论其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履行其权利和义务。议事或作出决定实行表决制。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方能举行会议,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3、 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须经学术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
五、 附则
1、 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定期向学术委员会成员报送重点实验室工作简报,使学术委员会成员及时了解和掌握重点实验室工作状况。
2、 学术委员会成员可根据所了解的国内外学术动态,对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开放课题选题提出意见,推荐优秀人才来重点实验室开展科学研究,以推动重点实验室的发展、学术水平的提高和科研成果的转化。
3、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中国科学院风能利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